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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奉爱瑜伽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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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3.1.4在柯桥办理了一张年卡,至今仍未开卡、未消费。当时我是某健身房的老会员,由于该健身房倒闭,为业绩而给予所有老会员团购价1880/年,鉴于我的个人情况,协商下来成交价1600/年,可是只有11个月有效期。现因我公差至南美国家1-2年,几次跟瑜伽馆协商未果,他们要求不准延期至我出差回国,如果给朋友用还要支付高额的转让费600元(有见过这么高的转让费吗?),更不准退卡! 面对这种霸王条款,本地工商态度冷漠,告知只能自认倒霉,本地消协说工商这样就算调解过了,爱莫能助。 可是奉爱瑜伽在我未办卡前每天一个电话,骗我进行了这种预付式消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明确说明什么,但却因我的这种“不可抗力”不能去享受他们服务的时候他们就认为我在瑜伽馆的这种消费是自作自受,这显示公平了吗?还有天理吗? 国家工商总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不是都站在我们消费者的立场上吗?以前的3.15晚会我还记得教育我们:合同法明文规定,只要是商品,不论是什么情况,消费者都有“反悔权”。那我为什么得自认倒霉? 以下是我跟奉爱瑜伽馆工作人员的全部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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