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新购商品房合同订立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同时合同约定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交房超过90天买受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详见图片),现新房购买逾期交房超90天,期间未接到关于房子延期交付原因的任何通知,开发商也从未与本人进行过任何关于房子延期交付的协商。现状满足合同约定退房条件(详见图片)。
找开发商协商退房,开发商百般推诿,原因如下:冬季三个月政府不让施工(无法拿出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不能退房、已经办理贷款不能退房、老板出差了没法请示老板等等原因,总之就是不给办理退房,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高房价的今天房子是一个家庭大半辈子的积蓄,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严重剥夺了我们家庭的合法权益,逼我们家庭走上了绝路,万般无奈之下,才在次投诉,谢谢贵单位帮助解决此问题,本人及全家将感激不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