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合同规定2013年10月30日交房,但广大业主一直等到2014年3月7日才收到电话通知收房,按期赶到才发现,开发商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就要求业主收房,而且对于延期交房产生的赔偿金只给予约十分之的物业费抵扣,根本没有把当初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放在眼里。广大市民挣点钱不容易,还要勒紧裤腰带还房贷,开发商这么心黑,真的就没有人能管吗? 收房时,开发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拍照等,所以我没有照片证据,实在不好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