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俞永福或将与马化腾对簿公堂

      11月4日上午,UC优视对外表示,将正式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腾讯。UC优视CEO俞永福在媒体沟通会上四问腾讯,指责腾讯利用垄断优势挤压同行。俞永福表示,自2009年推出UC浏览器以来,腾讯公司就将其列入黑名单。UC方面曾与包括马化腾在内的腾讯高层多次主动沟通,但均告无效。UC优视已经“忍无可忍”,无奈之下,只好做此选择。据悉,UC优视早在10月24日就在其官方网站发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其中列举很多UC所遭遇腾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捆绑、排他、绑架用户、数据造假等等。
      对于UC的公开挑战,腾讯并未高调回应。11月7日,腾讯手机QQ浏览器总监陈诚才公开表示,“腾讯不能强求或是操纵厂商的选择,更没有干预第三方报告,遭遇诽谤感觉很无奈。”

      对于UC在《致用户书》中的问题,腾讯应用中心产品负责人祝涛则表示,“我们工作人员在10月份才收到一个以‘马石磊’为名的个人帐号上传官网版本的UC浏览器。由于非UC官方帐号申请,应用中心考虑到软件所有者的著作权利益、用户使用安全性等问题,需要走常规审核流程,现在已经处于等待上架状态。”




一问俞永福:质疑CNNIC报告,却为何又引用其数据

       UC质疑CNNIC的报告,却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中称,目前中国手机浏览器用户总数是2.15亿,即UC浏览器在手机浏览器市场的渗透率已经达到77.67%,而2.15亿正是这份报告的数据,请问你们对这份报告到底是信还是不信啊?怎么让人看了感觉自相矛盾?

二问俞永福:UC真的自己不做应用,不推自有业务么?

       UC浏览器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中称,开放是浏览器的天职,目前UC浏览器月使用量(PV)已经超过1000亿,其中超过90%的流量都是访问非UC网页。那么请问,天网、乐讯、来电通、九游、资费通都是谁的公司?能否举个第三方靠你们的开放获利的具体案例?

三问俞永福:UC浏览器啥时在腾讯应用中心申请的上架?

       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中称,在腾讯应用中心里都无法找到UC浏览器、新浪微博、米聊等用户常用软件,为何作为普通用户的我却能搜到?咨询后了解到,腾讯应用中心和APPstore一样,里面的应用都是开发者申请上传的,请问UC浏览器是否真的在腾讯应用中心申请了上架? 如果不申请,又如何能够搜索得到?

四问俞永福:有什么证据证明三份报告均作假?

       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中称,腾讯操纵虚假报告,请问有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艾瑞、CNNIC、易观均作假?另外,自从2010 Q4、2011 Q1的手机浏览器报告来看,UC浏览器增长率都在下滑,QQ浏览器增长率持续增长,难道之前三家调研机构也在作假?

五问俞永福:能否公布UC浏览器详细专利?

       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中称,UC浏览器拥有上百项专利,还指责QQ浏览器拿腾讯集团专利混淆视听,那么UC能否详细公布你们的专利?另外QQ浏览器似乎早已宣称他们的专利超过100项,而腾讯集团的专利数量高达2000以上,二者分明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如何混为一谈?


尚缺“法律”网

      至于互联网行业渐多的垄断性起诉,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高级经济师梁焕磊指出,互联网领域内有关的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上不够完善,且其发展要远落后于行业自身的发展,这使得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加大以及争议解决的难度加大。
      据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教授介绍,目前中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辅以《反垄断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文。张马林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20年前,已经难以满足当下规范引导互联网企业的有序竞争所需。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在去年为“3Q大战”做“调解”时,就曾明确要求两家互联网公司以用户合法权益为重,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今年7月,工信部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
      然而,管理规定难以阻挡“UC大战”、“金3大战”再起。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中国法律对恶性竞争的处罚过轻。据了解,今年9月,在“3Q大战”中,奇虎360公司终审被判赔偿腾讯公司40万元。而以美国微软为例,因在windows中捆绑IE浏览器就曾被欧盟罚以高达24.4亿美元。
      “判断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要看此行为是否违反或者违背商业道德。”张马林认为,目前看来,还难以判断优视或者360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要看对方是否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于处罚过轻的情况,张马林指出,罚款金额一般是依据受侵害方损失范围以及数额来定,或者以侵害方在这段时间内获得的利益。而互联网企业往往产业做得比较大,损失数额很难取证。“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核心问题是要制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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