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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当庭否认做“老鼠仓”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3日 13: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广州日报

 



  

  

  6月12日,法庭上的李旭利,新华社上海分社官方微博图。

  李旭利一案昨开庭 控辩双方激论“老鼠仓” “硕鼠”无食“黍”?

  昨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一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李旭利被指控涉嫌“老鼠仓”获利逾千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上,就李旭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老鼠仓”、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涉案的获利金额等等,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李旭利的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李旭利在庭审现场否认曾经做过“老鼠仓”。

  庭审并没有当庭宣布审判结果。有律师估计,再过一个月左右能出结果。而有业内人士认为,“李旭利案”或许会对于基金业的犯罪界定起到推动作用。

  庭审实录

  控方:利用未公开信息委托他人交易

  李旭利:我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

  昨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一案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市一中院)开庭,被起诉的案由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昨天,记者于开庭前提前一个小时抵达法院。9时25分左右,李旭利被带入法庭。

  涉案事实仅限于两笔

  虽然控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从2005年进入交银施罗德公司开始,李旭利的违规交易行为几乎贯穿职业生涯的始末,几年间其私人控制的账户资金也从最初的几百万元增长到了案发时的9000多万元,但是,在昨天的法庭上,控方主要针对的事实是: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为人民币约899万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约为172万元。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从刑事上来说,对李旭利的行为仅能追诉到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至2009年5月25日他离职交银施罗德之前。

  基金先于李旭利卖出

  对于该项事实,李旭利昨天在庭上称,这笔成交并不是由自己来执行的,是李智君一再劝说他买一点股票,帮助他们营业部做大一些成交量,当时“我确实说可以买一点工行和建行这种大盘金融股……200万、300万股吧……直到5月27日,我从交银施罗德离职,才发现账户上全部资金都被用来买了工行和建行的股票。”

  李旭利称:“我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工行和建行可以买入,坦率来说,我并不太关注下面基金的买入,只是恰好基金经理也买了。”

  公诉人认为,李智君和李旭利之间并没有交易获利私下分成的约定,双方之间也没有过密的私交,李智君为何还顶着违规被罚的风险进行如此大资金的操作?5226万余元的交易佣金也只有3万多元。李旭利回答公诉人的质问说:“这恐怕得问李智君了。”

  李旭利的代理律师段厚省表示,李旭利在2011年8月14日的笔录里讲到,他买入这两只股票有三大原因:一是这两只股票是大盘股,安全;二是一两只基金购买这只股票,不可能使它的价格产生波动;三是帮李智君做营业部的成交量。这三个原因里都没有提到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故意。

  律师强调,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在4月21日后大量卖出了工行和建行股票,而李旭利直到6月16日才卖出,不符合“老鼠仓”的一贯风格。

  “虽然我不是无辜的,但我也绝无主观恶意。事实上,4月21日,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开始大量卖出工行和建行的决定也是我做出的,但我没有马上卖出(自己账户上的股票),因为我不知道(李智君已帮我买入,而且买了这么多)。”

  李旭利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朱有彬在散庭后对记者表示,现在唯一能证明李旭利涉案的证据就是口供,证据链无法成立,被告罪名无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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