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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当庭否认做“老鼠仓”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3日 13: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广州日报

 



  案件影响

  或切断“公转私”洗白念想

  一些公募基金经理赚取巨额非法收入后,通过“公转私”转向私募“洗白”在业内已不是秘密。“‘李旭利案’以及最近通报的‘郑拓案’可能会切断一些公募基金经理想要借转投私募‘洗白’的念想。”有业内人士称。

  惩罚力度加大 索赔仍无期

  “‘老鼠仓’构成了内幕交易罪,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称。

  近年来,监管层对基金业“老鼠仓”的打击频率和惩罚力度较以往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事实上,基民索赔却难成功实施。一则,相对于每个基民较少的索赔金额来说,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大,此外,由于损失很难界定,赔偿金额难以判定。

  迄今,我国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的案例。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表示,对股市内幕交易将“零容忍”。在加大监管的同时,“要想遏制‘老鼠仓’行为,应该疏堵结合,开正门,堵邪门。”《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曾指出。

  据悉,即将出台的新《基金法》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严格的申报、审查制度下,允许从业人员正当买股票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可以改善“老鼠仓”和利益输送等不良现象。

  李旭利案回顾:

  2009年7月 传出李旭利遭证监会调查。

  2011年7月 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接公安部下发的中国证监会移交案件,立案侦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11年8月13日 李旭利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8月26日 李旭利被执行逮捕。

  2012年6月12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旭利案,指控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

  相关链接

  什么叫“老鼠仓”

  一般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其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进而获利的行为。

  国外“老鼠仓”的罪与罚

  美国:“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被没收所得、处以巨额罚款,还可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甚至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

  英国:同时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处理此类案件。如经诉讼程序定罪,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记者周裕妩、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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