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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发债申请需附征信记录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3日 07: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记者22日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今后各地发改部门向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发改委。已向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的信用建设,旨在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诚信企业守信受益、失信企业得到惩戒的良好机制。

  该人士表示,收到征信记录之后,发改委要从中审核申报企业的银行信贷记录,以此作为发改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资料。由于征信记录提取较为简单,因此不会增加企业债的审核时间。

  通知称,调取信用记录的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可以做到对企业信贷信用记录的较充分采集,为审核企业发债提供了重要参信息参考,但仅掌握和分析这些信息尚不能满足债券审核需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

  通知要求,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重要作用,其信用状况可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发改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分析。

  此外,通知明确,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要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将自愿接受惩戒。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债券发行中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发债企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

  2011年以来,发改委先后下发通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开展企业债运行情况检查及偿债风险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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