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2012年 12月19日抢购了一台亚马逊中国的特价商品P1W行车记录仪,订单号为:C02-3163802-9811016。亚马逊于2012年 12月31日晚上23点以缺货为由,拒绝发货,并且单方面删除订单。
向其客服投诉,客服表示最有这一种方案,我只能选择接受。
他表示我们在下单之后会有一个邮件发给我,邮件里写着“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据此条款,客服辩解与消费者,也就是我之间的订购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他们有权删除订单。
也就是说,只有当他们发货时,订单才生效,否则,亚马逊随时可以单方面取消订单。这一个条款,已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法第10条和第24条了。
这一批特价促销的订单,也有一部分人已经发货了,例如:C02-2753939-7247209。一部分人发货,表示亚马逊已经认同订购合同是有效的了。但是另一部分人,却以缺货为由,粗暴的删除了订单,并且很直接的拒绝了我要求他们补足商品数量的合理要求。这已经是明目张胆的歧视消费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