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我是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农民程利,2011年3月购买了一台洛阳千年丰农机公司东方巨星250p型小四轮拖拉机,发现拖拉机机身铭牌标注的型号是250p,标定功率16.91kw,柴油机的铭牌标注功率是15.6kw,在其使用保养说明书上技术规格注明250p型发动机功率1小时20.22kw,12小时功率18.38/18.4kw,在洛阳千年丰农机公司网站上标注的250p型拖拉机的标定功率是18.38/18.4kw。
2012年3月向12315反应,建议我打12316反应,后02712316回电是不符合相关规定,315当天向消委会举报,后拖拉机和柴油机厂家答复的是16.91kw是1小时功率,15.6kw是12小时功率。
我向工商部门提出举报要求立案调查,工商部门给了一个盖有公章的书面答复,称应该由质监局调查,质监局也给了盖有公章的答复,应该由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今天是315,据说是工商、质监、法院等多个部门联合办案的,请问生产厂家由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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