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2009年3月以全款31.55万元购入内蒙古弘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一套,2009年6月30日交付。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条款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无论出卖人延期多久办理房产证,都只需支付315.5元的违约金。
经多次与出卖人协商,仍未取得房产证,而且也未取得违约金赔付。
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不能出售房屋,孩子至今没法上户口,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帮助解决,谢谢!
买房子可以说是我们一生最重大、最昂贵的消费之一,可是拿到房产证这项基本消费权益却得不到保护。应该在消费权益日重点呼吁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