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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牡丹江移动通信公司

投诉内容:
我的电话号码为2005年入网,执行套餐88元。2007年过户到刘坤名下,从过户开始到现在,移动分公司在未通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每月10元的彩铃业务,当事人对此事毫不知情,2014年,其本人在查询话费时方知此情况,遂向移动分公司方面进行交涉,得到答复为只返还半年的彩铃业务费60元,当事人不满处理结果,多次沟通移动分公司方面,对方对此事推诿,怠于处理,不理不睬。所以当事人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解决,要求从2008年至今所收彩铃费共计740元(2008-2013年共6年合计720元,2014年2 个月合计20元)进行返还,同时由于移动分公司方面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业务,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当事人还要求移动分公司赔偿740元,合计1480元。同时保留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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