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我于2014年2月27日在春秋航空网站购买了一张从上海飞昆明的机票,由于在2014年3月13日行程有变动,需要提前一天飞,找到春秋航空的客服人员,要求改签,得知不允许,要求退费,得知不退机票费,只退保险和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
航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航空服务也是流通于市场的一种商品,也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春秋航空的说法与服装店里贴出的:“特价商品,概不退还”是一样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其售卖的机票,第一,购买人并还未享受该服务;第二,该机票不属于有瑕疵、鲜活、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故其不予以退还费用的做法构成违法。
据此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