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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杨万山

投诉单位:无锡联通

投诉内容:
009年9月,联通3G正式商用,无锡联通推出100元月租包12G流量和200元月租包30G流量套餐,凡用该套餐的用户均是无锡联通的第一批3G用户。网上营业厅查询该套餐,白纸黑字写明套餐失效期:2050年12月31日。近日却收到联通下发短信通知:上述两资费套餐将2012年7月1日变更为80元包1G,变更后使用12G要扣费500元,使用30G就要扣费2300元(300元包10G,超过后100元/G)! 申诉主张: 第一:我从电脑城购买此上网卡时,联通并未要求与我签订纸质协议(双方均无法提供双方签署的合同),购买时通过联通网上营业厅查询,该上网卡为无锡联通专用上网卡产品(均保留截图),并非联通现在辩称的体验卡套餐,套餐余量可查询到上网卡的套餐为100元包12G或者200元包30G。查询套餐失效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这是联通对用户发出的要约,要约发出就已经具备法律效力,联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诺。 第二:对于联通发出的要约,用户选择了充值续费,那么就已经达成事实合同,联通单方面更改套餐或者变更服务均是违约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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