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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科恒股份(300340)1月4日午间公告,公司于2013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4号)。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你公司2012年7月26日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且对你公司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在7月5日获取核准文件时,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已可获得,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你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南大光电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南大光电(300346)1月4日午间公告,公司于2013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7号)。
《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你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7月18日在向我会提交的关于你公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晶盛机电:多晶硅电池转换效率显著提升
晶盛机电(300316)1月4日午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的书面函:双方在基于气致冷的高效多晶技术的共同努力合作下,通过原有铸锭炉技术升级,在高效多硅铸锭技术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多晶硅电池转换效率有了显著提升:在JSH600GC气致冷多晶硅铸锭炉上,整锭电池片光电转换效率突破了17.75%,同时晶体有效利用率达到了72%,单位能耗7.5度电/公斤。此高效多晶铸锭技术降低了单位能耗,提高了出材率,同时也降低了后续设备需求、耗材消耗及人工成本。
公告称,由公司生产的带气致冷装置技术和双电源加热技术的JSH600GC型多晶硅铸锭炉拥有顶侧分开独立控制的双电源加热专利技术,提高了热场系统内温度梯度的控制范围和精度,改善了多晶硅铸锭的晶体质量,缩短了铸锭周期,降低了能耗;同时也拥有国内首创的气致冷装置专利技术,可精确控制晶体成核过程,改善晶体结构、优化晶界、降低缺陷,进而提高硅电池光电转换效。
此高效多晶硅锭的成功生产,有效证明了公司多晶硅铸锭炉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目前公司JSH600GC型多晶炉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已形成销售。但未来的市场销售情况尚无法判断。
巨龙管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巨龙管业(002619)1月4日午间公告,公司于2009年被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近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刊登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公司通过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公告称,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所得税可享受10%的优惠,即按15%所得税率执行。
2012年前三季度公司均按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费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此前发布的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财务数据不产生影响。
通裕重工与绿环动力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通裕重工(300185)1月4日午间公告,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与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在公司控股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出资在贵州省设立有限公司(简称“新公司”),新公司经营范围是瓦斯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沼气、生物气、煤气等系列可燃气体电站建设及运营、EPC项目以及能源合同管理。新公司成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增资入股新公司,共同参与新公司的发展,并逐步把绿环动力已建成、在建、拟建项目的同类资产由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以增资的方式并入新公司。此外,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800万元,持有96%的出资额;绿环动力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持有4%的出资额。
公告称,公司通过与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强强联合,共同投资可燃气体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电站建设及运营,可以促进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利用现有产能开发生产出系列可燃气体发电设备并尽快投入市场。而且,通过此次投资,将有利于公司绿色能源品牌的建设。本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公司与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合作的顺利开展并尽快产生效益。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