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因为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及国家发改委通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水泥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水泥项目,须经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论证和核准。
周口市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5月16日下午接到省局批转至今2013年;7;30;两个多月以来对于我反应郸城志强水泥厂无证生产,销售,以及冒充厂名;厂址【灵峰、禹灵、等商标】行为并没有做一解释;
据我个人了解;郸城志强水泥厂,河南省发改委工业科科长王伟【0371-6969****】了解;该水泥厂不同意备案;据河南省技术监督局余处长【0371-6592****】了解;郸城志强水泥厂并没有审批;受理
对于周口市纪检组视察在包装袋显著注明‘试制品’字样,简直是‘应付’而已。市场调查根本不存在‘试制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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