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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存贷比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需与时俱进加以调整

滚动 新华网 2014年06月11日 19:3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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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6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兆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肖远企、银行监管二部主任杨丽平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介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举措与成效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王兆星就调整存贷比管理办法进行了解释,他表示,存贷比的结构也应该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但是其基本功能仍然没有改变。存贷比一方面是抑制信贷盲目扩张,另一方面,保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使它的贷款和存款保持期限匹配,保持支付能力。

  以下是文字实录:

  财新传媒记者:王主席两次提到调整存贷比管理办法,这方面会不会加强政策的倾斜,可以具体的谈一谈?

  王兆星:一方面存贷比是在90年代产生的一项监管制度,也是《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占它的整个存款的比重不能超过75%。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存贷比的结构也应该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但是其基本功能仍然没有改变。存贷比一方面是抑制信贷盲目扩张,另一方面,保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使它的贷款和存款保持期限匹配,保持支付能力。所以,这种功能将继续发挥作用。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存贷比是75%,我们必须依法监管。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当前为了更好地盘活存量,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我们也会根据情况相应调整存贷比的内容。75%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这是不能突破的,我们只能在未来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再进行调整。目前我们通过让存贷比随着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刚才提到的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既不能进入到存贷比的分母存款中,其发放的贷款也不能计入分子中。还有中央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的专项贷款,这些也不再计入贷款分子中。另外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比较稳定的存款来源,过去可能没有计算在分母中。我们可能在考虑保持资金稳定性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存贷比分子分母的结构,使商业银行更加适应当前市场的变化,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的变化,适当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这方面的具体办法,我们不久后就会向社会公布。 据我们调查了解,存贷比并不是制约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贷款能力的主要因素。总体来看,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的存贷比水平只达到65%左右,还和75%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我们对存贷比做调整,也是为了适应这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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