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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山东窝窝商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我方为一家经营网销食品公司。为拓展销售渠道,该商行于2014年12月26日,与窝窝团联络人董某签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协议日期2014年4月至18日,当场缴纳了专卖店全年代运营费27000元,物流保证金5000元,共计32000元。自商品上线至5月上旬,亏损十分严重,公司决定撤销窝窝团电子商务部,退出窝窝团网络销售。   为此,与窝窝团联络员郭逸轩协商清算4月至5月的代运营费、平台作用费及销售货款,自5月17日起退出窝窝团销售平台,请求窝窝团退还4月至12月代运营费、物流保证金及销售款(扣除8%平台使用费)。但窝窝团一直采用拖延战术,拒不退还商家2014年未使用月份代运营费【实际上销售人员郭逸轩承诺可以按月退还平台服务费】,致使蒙受严重损失,为此,在与窝窝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315质量万里行发起维权,投诉窝窝团的霸王条款和无理行径,请求主管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并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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