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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输给“新百伦”被判赔偿9800万元

公司 广州日报 2015年04月30日 08:59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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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 因存在恶意“反向混淆”,侵犯了广东鞋企老板周某伦享有的“新百伦”商标权,著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的销售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百伦公司)被判赔偿周某伦9800万元。昨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该院上周五对该案一审宣判,这也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案件。据悉,该案仍在上诉期,“NEW BALANCE”是否上诉尚不清楚。

  “NEW BALANCE”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世界著名的慢跑鞋。2006年12月,新百伦公司在上海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百伦”“新百伦”

  在广州做生意的周某伦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他自己也有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运动衫”等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NB被诉侵权

  金额超10亿

  周某伦诉称,被告新百伦公司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甚至有顾客经常询问其产品是否是“NEW BALANCE”。周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周某伦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超10亿元,获利巨大。他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9800多万元。

  明知不当执意为之 法院认定恶意使用

  新百伦公司辩称,前述使用方式是使用其企业字号“新百伦”、是将“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属于善意使用。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并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伦”商标早在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新百伦公司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周某伦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 “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在周某伦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新百伦公司在标识及宣传其产品时并未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而突出使用“新百伦”字样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其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法院认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新百伦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赔偿周某伦近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主要是在实体专卖店、网络旗舰店中销售产品及在官方网站和视频广告中宣传产品时使用 “新百伦”标识属商标使用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的运动鞋产品与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准范围的“鞋”商品属于类似产品,且被告使用“新百伦”与原告“百伦”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与原告“新百伦”注册商标相似,被告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促销活动,使“新百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原告已举证证实在百度和淘宝网上搜索“百伦”和“新百伦”时,所提供的链接和信息基本指向被告产品。可见,被告将“新百伦”用于其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标识有“百伦”、“新百伦”的产品误认为是被告新百伦公司的产品,这种类型的混淆将使“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原告借“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谋求市场声誉、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间和价值也受到抑制,故应认定被告使用“新百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新百伦”商标的侵权。

  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约1.9亿元。

  法院据此判决新百伦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其官网及网店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周某伦9800万元。

  “反向混淆”

  防弱肉强食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徐瑄认为,本案的混淆与传统商标法所指的混淆相反,属于反向混淆。反向混淆一般发生于原告注册商标比被告的商标知名度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太可能会认为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反而可能会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使用人反向混淆发生,商标法如果不制止反向混淆,就会使知名企业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时毫无顾忌,从而发生弱肉强食的不公平竞争后果。

  这种反向混淆会显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标建立商业声誉和开拓市场的目的,导致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力被扭曲或遮蔽。被告新百伦公司在全国有数百家专卖店,其通过经营会慢慢蚕食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关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是原告在侵犯被告的商标权,从而给注册商标造成实质性损害。

  本案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提醒国内企业的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人,慎防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巧立名目地利用商标上的各种混淆,窃取国内企业名牌商品的商誉价值,将国内企业的品牌价值窃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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