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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最高罚200万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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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3日电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现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