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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首例单位行贿案曝光 嘉禾人寿被罚120万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9日 10: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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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通报了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及相关人员因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的情况,这是由保险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首例保险业单位行贿罪案例。

    保监会公告显示,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授权批准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用假发票套现,分发给5名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赵阜、明浩、魏颖和李晓霞,由这5人以展业费的方式向农业银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

    其间,白勇为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开展业务,向该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关明行贿10万元,向铁东支行副行长何林行贿4万元,向业务部副经理刘成全行贿3万元。

    今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嘉禾人寿鞍山中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白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边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董明等5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所谓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了解,单位行贿罪有五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须是单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须具备“情节严重”。

    近年来,保险业频发大案,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骗保、非法传销等犯罪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贿赂大案也已日益增多,特别是存在“潜规则”的灰色地带,更是商业贿赂高发区。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商业贿赂手段的使用上,保险公司可谓花样繁多:有的利用假发票套现,有的以账前伪造“退保”形式支取高额代理手续费后再入账,有的虚列财务名目,有的采取“批单”变相提成或支付高额手续费,有的则通过内部的其他账外资金支付高额手续费。至于公费吃喝、旅游、娱乐,更是司空见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