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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串通绿豆涨价录音 企业拒缴罚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0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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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04分报道,大蒜、绿豆等“菜篮子”价格轮番上涨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不断挑战普通百姓的承受底线。谁是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幕后推手,各界此前一直众说纷纭。

    2010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宣布,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2009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就在大家认为,受罚企业会因此付出应有代价的时候,前天,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一段录音。录音显示,2010年上半年绿豆价格暴涨同一些企业和个人散布绿豆涨价信息、串通涨价等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录音:告诉你不要卖,我建议你不要卖!只要出产地高于你的卖货价钱你不要卖。

    大家来主要就是想知道今年的绿豆能不能赚钱,会不会赚钱。我的说法是,物以稀为贵。少就要涨,涨到多少呢?8000元、9000元、10000万元都可以。

    发改委这样高调公布录音,并表态,让外界非常意外,既然,已经有了相应的处罚,为什么还要对外公布录音呢?有了什么新的变数?受罚企业内蒙古正达粮油有限公司经理郝国良今天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的表态,或许可以给我们答案。

    记者:企业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企业负责人:国家就是这么认定这东西。国家搞整顿是好事,问题是不应该把无辜的人都弄进去。发改委的录音中就一个代表的讲话,对开会和价格的说法,别的任何说法都没有。整个会议内容全是批发市场怎么交易,让做现货的做期货,做期货批发市场有收入。录音中他说一句话就有那么大的力量么,怎么可能!

    记者:如果走复议程序,有哪些方面是对您有利和不利的?

    企业负责人:国家整顿市场,咱往后推一推复议呗。国家发改委整顿市场,我们配合。

    记者:您短时间内准备再走行政复议的程序吗?

    企业负责人:我暂时不弄,没时间,太忙,过段时间吧。

    记者:罚金怎么办?

    企业负责人:到时候再说吧。

    记者:现在交不交罚金?

    企业负责人:还没想好。

    一直跟踪采访此事的吉林省某媒体记者在接受中央台采访时,也介绍了她采访吉林洮南吉豆经贸公司经理宋亚军的相关情况。宋亚军说:三家企业都没有交罚金,复议的材料正在准备中。关于绿豆涨价,宋亚军的解释是因为市场没有货,绿豆货少,宋亚军因此觉得很委屈。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光远19日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冯雅采访时,再次重申了发改委的态度。

    记者:对于企业的处罚到什么程度了?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发改委会不会有什么措施?

    张光远:我们正按照法规定律履行处罚程序,已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企业。如果企业拒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0条,采取两项措施: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对于这些绿豆企业的行为,可能有很多企业不了解。对于其他行业及行业协会,发改委会提出什么建议?

    张光远:行业协会应该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做到知法依法,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记者:农产品进入市场化交易新阶段,比如,出现电子交易市 场和期货市场。如果没有严格监管,很容易给炒作提供平台。对此,价检司如何提高监管的策略和方法?

    张光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方面准备采取下面几项措施:第一,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波动的价格监测制度,建立更加灵敏的价格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深度。第二,制定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完善现有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第三,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第四,强化价格监管力量。

    一边是受罚企业集体喊冤,一边是发改委态度坚决,那么,绿豆价格喋喋不休,究竟谁之过?中国之声连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丁兆林。

    主持人:关于发改委和受罚企业的态度,您对此怎么看?

    丁兆林:我觉得两个方面都在进行争辩,这件事情本身是正向的。因为所有事情到最后都会水落石出。从发改委的角度来讲,对价格进行管控是它的职责;对企业来讲,有责任和义务依照公平交易的法案公平竞争,这也是企业应该做到的。

    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很多争议,在争议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需要把事情原原本本的摆出来,让大家做出判断,并且由独立的第三方,比如司法机构来进行判断。“法不辩不明,理不讲不清”,这种双方都来讲的情况是非常有意义的,说明我们有一个公开开放的社会环境。

    主持人:国外相关情况,有哪些好的经验,可以跟我们分享呢?

    丁兆林:其实国外,尤其是经济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对于公平竞争是有法律规定的。比如企业串通涨价在成熟的法制环境下,它一定是违法的。对于这些行为判断都有严格的标准和依据,这种依据在国外是非常清晰的,更多的是通过法院判例维护,对于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所以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形成良性的商业环境,这种环境依赖法律的完善和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则运行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