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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精准”规范并购重组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6日 08: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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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反垄断审查、细化文化产业准入

  证监会此次发布的十条并购重组新规,是对现有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细节的说明和解读,除了明确不得滥用信披豁免等内容外,对并购重组所涉的反垄断审查、文化产业的准入做出了强调。

  新规指出,为做好反垄断审查与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协调、衔接,在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根据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新规对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四点要求。第一,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第二,达到申报标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第三,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四,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是否已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同时,上述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决定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必须履行上述条款外,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而针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的文化产业准入问题,文件做出进一步明确,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包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七项,但个别领域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不能进入的领域有三项,包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领域;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另有五条规定对重组预案的披露和交易的调整程序做出说明,还对应当提供盈利预测、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情况做出归纳,同时对财务报告和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强调。(记者 赵一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