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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9日 1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土部网站
公开通报的案件(7宗)
一、陕西省西安立丰御海置业公司持伪造的公文骗取办理土地手续案
2007年,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的相关用地手续时,使用伪造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骗取办理了政府的相关用地手续,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公司通过伪造公文,将依法批准转让土地的建筑面积从10万平方米变为26万平方米,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和侵占国家土地收益。目前,该项目只完成了部分拆迁。针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报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了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注销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案中涉嫌的犯罪由司法机关另行追究。2010年8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告了土地的处理结果。
二、重庆协信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出让有关规定案
2010年1月,重庆市江津区国土房管局挂牌出让双福新区宗地,土地面积3059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竞买保证金8800万元,协信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现场竞价,以57700万元成交价格竞得宗地后,以区政府未履行其它项目投资协议为由拒绝签订该宗地成交确认书。
同年2月11日、 3月8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发出了限期签订成交确认书的通知,但该公司仍以上述原由拒绝签订,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5月25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双福新区B1-05-3/01号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资格的通知》,取消了该公司的受让资格。同年6月4日,江津区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不予退还你公司竞买双福新区B1-05-3/01-1号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决定不予退还该公司竞买保证金8800万元,并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三、吉林省吉林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案
吉林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街道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7699.21平方米,出让价款为1056万元,已全部缴清,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27日,至今未开工,土地闲置已满2年,因吉林市龙潭区政府和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要求用地单位调整该宗地规划用途,导致不能按原规划用途开工建设,属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2010年5月21日,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1231万元的价格有偿收回了该宗闲置土地,并重新进行了挂牌出让。
四、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阳广厦房地产公司闲置土地案
绥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6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宁县图博馆东侧、金鹏小区西北侧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6551平方米的商服用地和17163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共293万元,已全部缴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30日,约定竣工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因企业资金不足,一直未动工建设,闲置已满2年,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东宁县国土局拟定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于2010年6月22日上报东宁县人民政府。6月24日,东宁县人民政府(东政函〔2010〕63号)批复,同意无偿收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2宗土地。7月5日,东宁县国土局发布《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要求绥阳广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8月5日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但该公司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8月10日,东宁县国土局对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收回土地决定书(东国土资收字〔2010〕1号)。
五、宁夏自治区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案
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5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城规划区内,东靠城市建设预留地、南靠城市建设预留地、西靠西环路、北靠宁夏海峡公司用地,面积为10333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2087万元,已于2008年2月25日全部缴清,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合同约定2008年5月1日前动工建设,闲置满1年,因贺兰县城建局规划审批滞后,贺兰县发改委未能及时立项,项目一直未能动工建设,属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2009年6月12日,银川市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开工通知书,经过多方协商,该项目于6月28日通过了规划审批,7月8日立项,并于7月12日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全部竣工。
六、江苏省江苏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案
2007年9月6日,江苏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四唐中心村西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面积为30490平方米,出让价款4360.7万元,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2007年9月6日,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土出合字[2007]第184号),按照合同约定,江苏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12月6日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在2008年3月20日前动工建设。该公司除缴纳合同定金270万元外,一直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此间,东台市国土局曾多次派人和发函到该公司催缴土地出让金,均无结果。
2010年6月10日,东台市国土局向开发企业发出了《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依法解除与江苏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土出合字[2007]第184号),合同定金270万元不予退还。该宗土地现已收回。
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普通商品房地块闲置土地案
2005年8月19日,上海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经土地项目招标方式取得了金山区亭林镇5号地块,并于2005年9月8日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宗地面积1129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出让总价16846万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后因规划道路调整,于2005年11月3日签订了土地补充合同,出让面积调整为120758平方米,补充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
由于土地出让时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及政策尚未明确,该地块一直未开工建设,闲置时间超过4年,属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0年4月8日向上海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金规土闲置收字2010第1号)。2010年8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与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解除合同(沪金规土2010出让合同补字第12号),由政府按2005年合同签订后实际交纳的出让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473.774万元(其中实际交纳出让价款为362.274万元,利息111.5万元)有偿收回该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