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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点新股发行改革第二回合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3日 0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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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媛

  “不得不说,这次措施又狠又准。”一位券商高层如此评价证监会上周五公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4项措施。

  清理抬价“猫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士表示,在第一阶段改革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推出第二阶段改革四项措施,分别是完善机构申报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透明化披露定价信息,启用中止发行机制和完善回拨机制,并为此起草《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也相应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一位国内大型券商投行部副总裁表示:“在公司发行定价环节中,一些基金公司报价有随意性,有人为报高价的行为,最终造成公司的定价虚假。这次所有定价信息公开,使公众监督,会荡涤此类弊端。”

  证监会官员表示,所有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将在发行公告环节中增加一个栏目,全部向公众披露。此外,主承销商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价值区间也要向公众披露。

  此前,发行人公司主承销商研究报告是秘密分发给参与路演的机构投资者,这些研究报告往往给出明确估值区间,许多定价落在区间最高价。而参会机构投资者被暗示须在此区间内报价,这种行为被认为影响到定价公正性。

  自由选择询价对象和发行窗口

  受访人士认为,扩大参与询价机构范围,与国际接轨,更市场化。“尽管境外成熟市场都是由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机构投资者,有自主的配售权,但这项措施部分地应用在国内还是很市场化的。”

  证监会官员解释说,主承销商引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是私募基金,也可以是与发行人有关的战略合作关系如上下游的实体企业。

  受访人士认为,中止发行机制是历史性的。《指导意见》提到,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监会官员解释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来选择适当的发行窗口期。”

  《指导意见》提到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这一措施将有效增加报价真实性。证监会官员解释称,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较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

  证监会开出的药方是,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每笔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较少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定价者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具体而言,按《指导意见》要求,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