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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23: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问: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71号)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通过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实施分类差别监管,农村信用社风险逐步缓解,整体状况明显改善,多数农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机构特别是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风险仍然很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整体健康度,抑制了支农水平的提高。这些机构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内难以走出困境,也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
近两年来,部分地区在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银监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少关闭、多兼并重组、减少市场振荡、防止出现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和弱化“三农”服务的原则,起草印发了《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并购重组化解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提升“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问:并购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指出,并购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即有效化解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支农能力,并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合作共赢,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和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要求在并购重组的同时进行产权改革,实施股份制改造,按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在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问:哪些农村信用社可以作为并购对象?
答:监管评级为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均可以作为并购对象。主要考虑这部分机构风险较大,通过并购重组既能加快风险化解,同时又能避免因市场退出可能加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问:对并购方的范围和条件有何要求?
答: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应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问:并购方的持股比例有何限定?
答: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问:并购重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答:在市场准入上,除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对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过10%的应报银监会审查决定外,其余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
问:为何将企业入股比例提高至20%?如何控制相关风险?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要求,扩大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同时考虑加大优质企业参与力度有利于利用市场力量化解风险,《指导意见》将单个优质企业及其关联方入股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比例由10%放宽至20%,作为化解风险的阶段性措施,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着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进入良性轨道,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同时,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问:如何防范和控制并购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答:《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并购过程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严格审查并购企业的关联关系,严防恶意并购;二是要加强对并购方注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
问: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会不会弱化“三农”服务?
答:不会。因为被并购的六级农村信用社风险高、经营不可持续、支农能力有限,实施并购后,不仅仍然保持了县(市)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增强了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继续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不变,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问:如何确保并购重组的成效?
答:《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并购重组,做到积极稳妥。要求被并购机构主动配合,尽快走出困境;省联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并购;并购方妥善处理好新老股东产权关系,确保平稳过渡;监管机构加强指导和后评估,督促并购方履行承诺义务,实现并购重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