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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2日 09: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行网站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除前款规定外,预付卡发行机构与预付卡特约商户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适用《办法》。
第四条 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应当提供预付卡的受理服务。
《办法》所称预付卡的受理,包括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预付价值以及根据收到的预付价值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对等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点(POS)终端仅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销售点终端。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或电子通讯等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系统运维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基本政策、反洗钱岗位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物理场所(简称机房)。
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由申请人拥有并运行,且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二)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系统运维和资金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仅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仅指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提交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等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等;
(二)反洗钱岗位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