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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2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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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拟定原则

  (一)侧重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调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侧重《办法》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应提交申请资料的要式条件、应符合的申请审批程序等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以避免因理解差异等引起行政许可程序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二)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

  支付机构各类型支付业务的操作要求等将通过相应的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不作为《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侧重对《办法》有关支付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这样有利于相关主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认真理解《办法》的立法宗旨,避免其盲目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竞争。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0条,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内容:

  (一)强调支付机构的性质。

  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明确《办法》关于预付卡的判定标准。

  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三)细化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学历、技术职称等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组织机构等的内容;主要出资人的判定标准等。

  (四)细化申请资料的要式规定。

  主要包括:书面申请、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相关主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出具机构应符合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出资人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向社会公告特定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五)细化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强调日常经营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示要求;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应遵守的审核程序以及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时的重新申领程序等。

  (六)细化关于终止支付业务的管理。

  明确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提交的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等材料的内容。

  (七)细化对于支付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管要求。

  主要明确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内容以及支付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事项的公开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限要求;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备案要求;从事网络支付应遵守的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要求;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的保密及保管责任等。

  (八)细化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等;明确通常情形及特定情形下客户备付金的不同管理要求;明确备付金的考核时点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的报送要求;强调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