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5年2月18日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9月30日公布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
而2005年2月18日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此后,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但筹集的资金均用于向中国企业提供融资。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办法》规定发债所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汇出境外使用,这是一举多得的改变。首先,所筹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其次,所筹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有利于降低我国外汇储备增加,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同时减小人民币升值压力。”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 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并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