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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摘除“紧箍” 10%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0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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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陆媛

    监管层正在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轻松上阵,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并为此解除了他们的10%国有股上市转持义务,此前该义务被许多国有创投机构视为“紧箍”。

    昨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下称《通知》),正式豁免了这一义务。

    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深圳一家大型国有创投机构的总裁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个规定束缚了国有创投机构的积极性,并影响了与私人创投机构竞争的能力。私募基金在创业板上市后不需转持,往往投资回报率超十倍,远高于国有创投机构。

    监管层感受到了这一点并在一年后作出了反馈。《通知》表示,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一般性的、备案年检过的国有创投机构和规范运作的国有创投引导基金都可以获得豁免资格,没有资产规模的限制。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豁免义务的条件是国有创投机构必须投资真正的中小企业,而不是成熟期的企业,这样能够发挥真正的鼓励创新的意义。《通知》对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的三个要求是,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