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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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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表示,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根据通知,以上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一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还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通知,以上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