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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4日 09: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直通部委
本报记者 丁玉萍 北京报道
11月3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前,“9.29”新政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至此,三套房贷无论是商贷还是公贷均全面停止。
根据《通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根据购房建筑面积区分。即: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公贷新政提高了首付比例。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例,此前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但建筑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的政策性住房,首付最低10%;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个人信用等级为AA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5%,信用评级为AAA的可上浮30%。
《通知》还要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这与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一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各地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