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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随时随地看新闻
“在21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问题上,二恶英的治理将迈出重要一步。”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履约办处长丁琼对本报记者表示。
近日,环保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九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二恶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并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恶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个约束性指标,即到2015年,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
有企业界人士表示,囿于企业监测二恶英的技术和水平都比较低,而投入又很大,企业和行业的二恶英排放的基础数据都缺失,因此前述减排目标的实现途径让人还有待细化。
丁琼对本报透露,目前环保部正在研究制订二恶英行业减排目标分解的具体方法, 该方法计划年底推出初稿。
意见出台:
国内环保和国际履约并重
尽管此前二恶英因为垃圾焚烧问题引发公众关注,但记者了解到,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并非仅仅是因为垃圾焚烧引发的国内环保问题,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
2004年,中国批准加入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
2007年7月3日,中国启动了履行《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分行业削减、淘汰和控制二恶英等列入公约的受控清单的21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毒性最强的一种,二恶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不仅致癌、致畸,还可能由于遗传效应危害几代人。
有研究称,中国是当前全球二恶英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之一。由于二恶英排放、污染研究的监测数据十分缺乏,所以控制二恶英污染是中国履行《公约》的最大挑战。
环保部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已有的内容来看《指导意见》的力度很大,希望可以大大推动二恶英的污染治理进程。”
二恶英纳入“环评”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二恶英的产生,《指导意见》指出,国家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把二恶英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中,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确保二恶英排放达标。
按现行的环评要求,二恶英并非作为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而只是作为主要的项目特征污染物。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规定的“十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只有6种,即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
而所谓特征污染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包括但又是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如电解铝、磷化工排放的氟化物,氯碱化工排放的氯气、氯化氢等。
根据有关环保专家介绍,包括二恶英在内的污染物虽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由于其对环境影响较大,所以,有必要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恶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上述试点区域也是联防联控的试点区域,《指导意见》在治理二恶英时,考虑到了二恶英污染防治与常规污染物削减控制的协同性。”一位环保专家对本报记者分析。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诸多行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根据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显示,我国17个主要行业二恶英排放企业有万余家。受《指导意见》其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和废弃物焚烧等多个领域。
“大气环境中的二恶英90%来源于城市和工业垃圾焚烧,因此,废弃物焚烧行业收到的影响将最大。”此前,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环保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称。
二恶英减排的基础数据缺失
《指导意见》将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分为一般性企业和重点排放企业,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对一般性企业,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对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指导意见》要求企业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并依法将审核结果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