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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08: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马力)今后,北京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中,开发商都必须将房价、折扣等信息明确上报,并在售楼处公示。昨天,北京市出台新规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新规将于下月1日起执行。
市住建委昨天出台的新规要求,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房的预售方案,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方案要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预售方案不但要包括该项目的基本情况,还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如何时封顶、竣工交付,以及预售计划,每期开盘的时间、房屋套数、采用何种预售方式等。
同时,预售方案中还要包括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优惠幅度。以及开发商自留商品房的楼号、房号、套数等。
新规中还特别提出,预售方案中要包括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开发商要明确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发生后,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这主要是为了在开发商在破产等特殊情况下,保证购房人的利益。即便是开发商破产了,房子有问题,购房人也可以找到责任人来解决。”北京市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陈志说。
“这次出台的新规,其实还是房地产调控的延续,可以看出,政府的调控仍然持续着高压的态势。”陈志说。
中国房地产职业经理人联盟副秘书长陈云峰认为,新规将给开发商施加一个压力,即不能有捂盘惜售、内部认购等违规销售行为。政府对预售已加强监管,开发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新规表示,如果开发商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被责成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被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即无法预售,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