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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08: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随时随地看新闻
东百集团(600693.SH)实际控制人毕德才自卖自买股票背后,似乎隐藏着更多秘密。
“东百集团正在走钢丝。实际控制人此前自卖自买和自己告自己收回公司股权存在诸多问题。”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低价卖出,再以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这中间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如此罕见的自卖自买和自己告自己倒腾上市公司股权,其背后究竟有何秘密?
“规避”企业所得税1.6亿元?
2009年6月29日,东百集团控股股东钦舟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毕德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转让给毕德才。毕德才为东百集团董事长,持有钦舟公司85%的股份。
公告表明,上述东百集团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613元/股,转让总额为96709866.76元。而截至2009年6月底,东百集团每股净资产为1.63元,此次每股转让价格尚不及当时的每股净资产。
“这是在‘规避’企业所得税。”前述接近东百集团人士认为,“钦舟公司将所持东百集团股权出让给毕德才,等于自己卖给自己,这才如此低价,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此举属于关联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
查询得知,东百集团2009年6月29日及其上个交易日6月26日的收盘股价,分别是8.79元与8.87元,约为钦舟公司与毕德才关联交易价格的5.5倍。上述人士认为,按此公允市场价格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钦舟公司转让给毕德才的东百集团股权,依法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6亿多元。
“转让价格为1.613元/股,低于钦舟公司当时获得东百集团股权的单价,但总额相当,因此就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述人士说。
2001年12月20日,福州市财政局将所持占东百集团20%的2640.1738万股转让给钦舟公司,转让价格为3.6943元/股,总额为9753.59万元。此项股权转让分别于2005年12月7日和2006年6月20日,获得经国务院国资委与证监会批准。此后,历经股改和多次转增股本,钦舟公司所持股份增加了将近1.3倍,但占比降低了2.53个百分点。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福建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显然违背了公允交易原则,刻意减少了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将按照合理价格调整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情况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但能否说服税务机关是另一回事。
而钦舟公司此次转让东百集团股权,按签订协议上个交易日2009年6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其股权价值增值已达5.5倍。
可堪佐证的是,2008年2月2日,钦舟公司将持有东百集团占总股份6.06%的800万股,以19040万元转让给总裁魏立平等管理团队,转让价格为每股23.8元,比协议签订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少22.95%。
2009年2月27日,钦舟公司股东毕德才、王云萍,分别将其所持钦舟公司19%股权和15%股权,转让给魏立平及其代表的东百集团管理团队,转让款总额15840万元,转让价格折合东百集团每股为9.9元,比协议签订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下降13.4%。
这两次股权转让最终虽未成行,但其协议交易价分别为东百集团当时每股净资产的6.86倍和4.75倍,与钦舟公司转让给毕德才的情况对比悬殊。
转让款疑云
“钦舟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此前转让给毕德才的股份,也存在同样的‘避税’问题。”前述接近东百集团人士称,“如果按公允市场价格和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预计应交个人所得税1亿多元。”
该人士认为,钦舟公司与毕德才之间的自卖自买和自己告自己行为,已经违反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根据公告,2010年5月12日,钦舟公司以毕德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将毕德才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 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但由于毕德才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法院将此案件指定给泰宁县法院执行。
可是,法院裁定将毕德才所持东百集团股权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后,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
“所谓法院强制执行只是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手段。证据表明,毕德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完全是虚构的。”上述人士表示,“转受让股权已经完成了法定过户登记手续,不能以欠款的名义拿回去,债权债务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