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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10: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日,一桩买卖古董纠纷引起收藏爱好者的关注,北京西城区的刘先生从中嘉国际拍卖公司处买了8件古董,经相关机构鉴定为现代仿品后,刘先生将该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拍卖公司退款并赔偿鉴定费用。该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拍卖市场引起不小的震动: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享有“不保真”免责条款的权利,刘先生胜诉是否意味着今后藏家在拍卖会上买的东西不对,都能通过起诉获得退赔?
昨日,记者从中嘉国际拍卖公司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刘先生买到的8件古董并不是由拍卖会上购得,该案判决依据并不是《拍卖法》,因此不涉及到拍卖公司“不保真”的相关条款。业内人士提醒,内地秋拍大幕即将拉开,藏家一定要提高辨识能力或借助专家“眼光”,看准再出手,否则一旦“打眼”,很难获得拍卖公司和委托方的退赔。
中嘉代理律师:
当事双方是买卖合同
据媒体报道,2008年12月刘先生从中嘉公司购买了“明嘉靖红绿彩人物梅瓶”、“清光绪粉彩十八罗汉缸”等8件明清及民国时期的古董瓷器,共支付货款25.74万元,中嘉公司则向刘先生提供了真品鉴定证书。
8件“古董”到手后,刘先生向朋友展示时被行家告知东西不对,此后刘先生找到相关机构鉴定,结论是这8件瓷器均为现代仿品,于是刘先生于2009年底将中嘉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是基于对鉴定证书及鉴定人对涉案物品所作鉴定的信赖才进行的交易。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买卖合同时存在对买卖标的的误解,该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
记者昨日联系到中嘉拍卖代理律师佟林,他告诉记者涉案的8件古董是一位藏家委托拍卖公司销售的,刘先生与中嘉拍卖签署的是买卖合同,并没有通过拍卖会,此案并不涉及《拍卖法》相关条款。
业内人士提醒:
防“打眼”还得靠自己
近年来国内拍卖界多次爆出“买假”、“拍假”等纠纷,买卖双方甚至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其中最典型莫过于2008年的“230万拍吴冠中假画案”:一位买家花230万元拍得吴冠中画作《池塘》,却被吴冠中本人认定为赝品,买家将拍卖方和委托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拍卖款及佣金等费用,但最终法院根据《拍卖法》相关免责条款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对于“拍卖会不保真”的行业惯例,拍卖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一部分竞买人认为,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对拍品真伪进行鉴定并提供保证;但拍卖公司则认为,拍卖前的预展已经为买家提供了解藏品的机会,因此买家应该风险自负。
要求拍卖方保真不现实
业内专家指出,艺术品尤其是古玩字画的鉴定,目前国内并无统一标准,要求拍卖公司对拍品保真是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的,“拍卖与一般的买卖活动性质是有区别的,‘打眼’是买家必须要考虑和防范的风险之一。”
一些资深藏家更表示,“打眼”和“捡漏”历来就是收藏的一部分,而当下很多投资客涌入拍卖市场让游戏规则变了味,“很多新买家不具备专业知识,入场前又缺乏对拍卖的正确认知,只考虑资金安全而要求拍卖方保真,这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