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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境外热钱涌入 楼市“限购令”延伸至外资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5日 0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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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有消息称,住建部与国家外汇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只能在境内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针对外资的“限购”政策,是继2006年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后,对外资投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此举不仅是楼市调控政策的一环,更意在遏制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大量热钱涌入房地产市场。

  “限购令”范围延伸至外资

  该文件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的房屋情况外,还增设了查验资质环节,其中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而在境外机构方面,文件也同样增设了查验资质环节,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其实,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171号文,就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政策并未严格限定境外及港澳台民众置业套数,更没有对境外机构进行专门设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