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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iPad引发的关税之争 热销产品陷入“两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6日 16: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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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助理 汪蔚青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孙立坚

  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           崔新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马林

  “苹果”的粉丝们又开始“躁动”了。不是因为“苹果”老大乔布斯要来中国,不是因为中国又要开“苹果”新店,而是因为中国“海关54号令”(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引发的关税之争。日前,媒体纷纷报道,许多人在香港购买的iPad明明只花了4000元,却被按5000元的纳税门槛强征,此举引起诸多消费者的不满。

  现状

  “54号令”遭质疑

  ■ 本报记者 黄烨 发自上海

  “海关54号令”明确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入境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的个人自用物品,需缴纳关税。但令人尴尬的是,热销产品iPad陷入“两难”——一方面,其售价在5000元以下,按理应不符合公告规定;另一方面,iPad被海关归列为电脑产品类,却又符合相关规定。而在最终认定中,其还是被列为“需缴纳关税”的类别。这样,很多人都要被称为“大屏幕玩意儿”的iPad多收1000元的定额税(以5000元为标准,征收20%的税)。

  对此,商务部也坐不住了。根据媒体报道,商务部向海关总署发送了一份咨询函,“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海关向iPad征收1000元进口税与WTO规则不一致。”

  该咨询函还称,“征收20%的税率过高,iPad完税价格被高估。”对此,商务部相关人士解释,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计算机现在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那么,即便按照最高税率,iPad的进口税率也只能是17%,20%的税率明显过高”。

  面对各方质疑,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1月14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黄熠还坦言,海关对“水客”(走私者)进行打击,是为了给旅客创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维护公平的贸易原则。

  针对iPad事件,海关总署称,“iPad上市以来价格在不断变化,且依据配置不同,价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关将其归为笔记本电脑并适用一般5000元的完税价格,主要就是为方便旅客,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旅客的通关时效。”

  据悉,我国目前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对此,黄熠称,“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此外,黄熠提醒,旅客出境时若随身携带高价值物品,一定要向海关填写申报单,避免回国入境时带来麻烦。

  但坊间对海关总署的上述解释似乎并不买账——“苹果”迷们坚称,“iPad不应缴税”;更有评论戏言,“海关的‘方便’多少钱1斤”争论仍在持续发酵中。

  时机

  “挑错”收紧时机

  ■ 本报记者 刘洋 发自上海

  实际上,海关54号公告此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何以海关总署近期在行邮税方面“手抓得更紧了些”,而商务部则在此时发出咨询函?

  孙立坚就表示,他理解海关总署的做法,但从WTO和金融危机后的世界经济格局考虑,他与商务部有相同的担忧。他认为,在行邮税收紧背后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目前,国家正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关税政策执行有利于避免国民过分海外消费,从而扶植国内进口替代型企业的发展。

  他分析指出,海关总署的做法很可能是国家通过税收进行的对外消费的结构控制。具体而言,即对海外消费实行有疏有堵的差别对待。堵截部分不合理的、不符合国家当前利益的个人海外消费,再通过国家整体采购的方式,有序进口,把钱花在刀刃上。

  然而,即便如此,孙立坚仍认为,此时收紧行邮税,并非合适时机。

  “这个时候,非但不该通过税收方式打击进口,反而应该通过合适渠道加大从欧美国家进口规模。”孙立坚说。

  孙立坚告诉记者,眼下,美国为了改变国内就业困难,经济增长不佳的局面,正在用“灌水”的方式刺激经济。宽松货币政策和美元贬值不利于中国的出口贸易。这个节点上,海关总署的做法很容易被误解为贸易保护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还可能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影响出口和企业利润。

  如果说孙立坚是从全球经济现状角度“力挺”海关总署,那么,针对商务部提出的海关总署的决定违背WTO规则的说法,汪蔚青则从税收细节方面给出了不同看法。

  汪蔚青指出,WTO的规则主要针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而海关总署的54号公告则针对个人物品。货物与物品之间有区别,货物进口后还要经历再销售环节,物品则属于自用范畴,不涉及再销售。所以,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并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

  改进

  建立协调机制

  ■ 本报记者 黄烨 发自上海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重,让人感觉成了一种惩罚性的制度。”说这话的正是商务部相关人士,“国家鼓励公民出境游,公民有权在境外购物,回国时对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适当纳一点税可以接受,但不能刻意惩罚。”

  一位旅加学者也撰文认为,“海关是有权征税的国家机关,商业发票同样是由政府税务机关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文件,即旅客花多少钱买东西,谁说都不如发票说得准确和权威。而一方面强调54号公告是为了‘严肃执法’,另一方面却对旅客究竟花了多少钱买货这件钱财大事和对同样由政府机关开具的发票等,采取不严肃态度,确实难以自圆其说。”

  “实际上,虽然此次商务部比较隐晦地采取咨询函的形式对海关总署发出了质疑,但却带有很强的信号意义。因为,从政府层面看,很少有用公开形式进行质疑的。”张马林对记者说,“从另一个层面看,这说明,我国海关对相关产品的征税,确实存在不协调问题。”崔新生则认为,相关的问题凸显了“相关部门对政策资源的滥用”,且“相关部门的职责至少要让消费者了解到底哪一种标准才是正确的”。

  那么,又怎样对相关产品的征税标准和范围进行改进呢?

  对此,张马林认为,在海关管辖的范围内,还是应该以海关的说法和规定为准,“毕竟,海关是我国的‘门面’部门,需要确立权威。但同时,海关在征税时应充分考虑平行单位的意见,协调后,再作出明确标准。这样,才能防止消费者对法规文件的误解,更避免了被其他国家以WTO准则为借口,抓住我国的把柄不放。”

  张马林还认为,如果在海关规定产品的征税标准上不能达到统一,可有更上一级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崔新生同样指出,海关征税标准关乎到国家的“门面”,不能沦为其他国家的把柄。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他建议,“首先,这个机制需要做到统一各个部门的口径;其次,考虑各方面因素,诸如WTO、汇率、价格、投诉等各种因素对征税标准等产生的影响,最后出台各方都满意的措施。”

  《国际金融报》 (2010-11-16 第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