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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07: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发改委11月23日发布气候变化白皮书——《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年度报告》,白皮书称,中方反对以任何未经缔约方充分讨论和认可的“空降案文”作为坎昆会议的谈判基础。白皮书呼吁,在坎昆会议上,各方应以缔约方的谈判案文为基础,集中力量推进“巴厘岛路线图”的谈判进程。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当天国新办发布会上也表示:“坎昆会议应坚持公约、议定书和巴厘岛路线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落实《哥本哈根协议》的政治共识”。
这是中国对坚持全球气候多边谈判程序做出的提醒。去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主席国丹麦预先“自制”了大会最终谈判文本,撇开联合国多边谈判机制,只与少数发达国家深度勾兑。这份“丹麦文本”遭媒体曝光后流产。
发改委气候司国际谈判处处长李高23日对本报表示,“丹麦文本”遭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批评,有“空降案文”的前车之鉴,我们应该避免这样的问题再次发生。
绿色和平组织能源与气候项目主任李雁对本报说,再次出现主席国自制“丹麦文本”性质的空降案文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墨西哥看到‘丹麦文本’的狼狈结局,不会再做不聪明的事”。
但鉴于目前各国对此次谈判的预期调得很低,所以坎昆会议(COP16)“决定”的出现方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某种“空降”的性质。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两个谈判工作组中,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AWG-LCA)已形成谈判案文,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AWG-KP)已完成主席案文,有待上升为谈判案文。经过公约缔约方在坎昆两周的谈判,这两个案文最后有可能上升为坎昆会议大会决定。
但李雁表示,如果谈判进展艰难,大会决定出现方式的一种可能是,两个谈判工作组主席利用自己的协调权,事先准备一份包含两个工作组案文中所有能够达成共识条款的大会决定;另一种可能是,美国要求将《哥本哈根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并录入大会决定。
在这两种情况下,公约缔约方对决策过程的影响力就会大大受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挑战联合国多边谈判机制”。联合国气候谈判遵循自下而上的多边决策机制。只要有一个缔约方反对,大会决议就无法通过。
2008年巴厘岛气候谈判更是进一步强调了需在“双轨制”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最终结果。
“双轨制”的目标即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础上进行缔约方长期合作行动,包括达成一个减排温室气体的全球长期目标;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发达国家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
有迹象表明,不少谈判集团已在为此坎昆决定提出构想。
10月初天津气候谈判为坎昆会议定下基调——达成“平衡的一揽子”成果。本报10月8日独家披露了欧盟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非正式官方文件《坎昆:一个可能的平衡一揽子决定的要素》。文件显示,欧盟在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三可”核查和资金支持等问题上的立场不尽“平衡”。联合国10月6日也提出了同样性质的《可能的坎昆成果要素》。
这表明,联合国和谈判方已在为年底坎昆气候谈判的最后结果设计方案。知情人士对本报称,不只联合国与欧盟,其他主要谈判方同样在谈判中拿出了自己的设计方案,“主席国墨西哥也在与其他国家‘沟通’坎昆会议最后的协议。”
解振华也在发布会上表示,只有坚持公约、议定书的原则和巴厘图线图的授权,坚持缔约方主导、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坎昆会议一定能取得成果,同时也一定能重建各方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