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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继8月17日拍卖100万吨玉米储备后,又将有100万吨玉米储备本周被拍卖。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显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8月20日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市场举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含中央储备)交易会,拍卖60万吨跨省移库玉米及4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一周内两次玉米拍卖,这在拍卖历史上非常少见,从中可以看出国家调控玉米市场的力度加大。”
国家库存不足?
据悉,从去年10月开始,玉米储备拍卖基本维持一周一拍的频率,且拍卖量基本保持在国家临储100万吨,跨省移库玉米50万吨左右。而8月17日举行的玉米储备拍卖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拍卖供应量从前一周的100万吨大幅下调至40万吨。
此举立刻被市场解读为“国家玉米库存已所剩不多”。加之,8月13日在厦门举行的“2010玉米产业经济高峰论坛”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总裁郑春风公开表示,2010年中国夏粮出现首次减产,国家虽然总粮食库存充足,但玉米库存大幅下降。
郑春风当时说,据统计,2009年拍卖市场累计成交1567.78万吨,其中临储1347.6万吨;截至目前,2010年已累计成交1887.88万吨,其中临储1209.91万吨,基本把2008年国家收购的临储玉米拍卖完毕,国家库存不足,这在一定程度加大了后期国家对玉米市场的调控难度。
另有业内分析人士称,从近两年的政策性收购数量对比来看,玉米库存可能有下降,“截至今年4月底,国家政策性玉米收购不超过100万吨,去年同期的收购数量则达到3600万吨。”据悉,由于今年玉米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托市收购很快就宣告结束。
“证明调控市场的实力”
中储粮下属网站信息显示,8月17日玉米交易会上,国家在东北地区计划销售的临时存储玉米成交均价较前一周涨75元/吨,国家计划销售的跨省移库玉米涨28元/吨。成交均价大幅上涨,说明市场需求仍较强劲。
玉米期货价格应声而上。受8月17日玉米拍卖信息的影响,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主力合约1101先后在17日、18日刷新了两年多来的最高价格纪录,最高达到2006元/吨。19日,玉米主力合约1101报1994元/吨。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引发玉米价格上涨的因素很多,除了国家从去年开始展开大规模的政策性收购,允许南方16家饲料企业到东北地区参与竞购外,去年玉米减产以及玉米深加工企业需求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触底而增加,也是引发玉米价格一波上涨行情的原因。演变到今年,随着包括棉花、小麦等农产品价格整体高涨,市场对玉米价格的预期变高,使得玉米价格一直处于高位。
“国家玉米储备拍卖节奏此时选择调整,也是希望改变市场预期,稳定玉米价格。”上述分析人士说。国家粮油信息中心主任尚强民19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本周五将增加一次临时存储玉米(含中央储备)的竞价销售活动,投放数量为100万吨。这样本周玉米投放数量将达到200万吨。这一举动证明了国家调控玉米市场的决心与实力。”
尚强民同时称,国家库存随着销售的进行减少了,但企业库存增加了,社会供给总量并没有减少。
严打市场炒作
对于后期行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新一季玉米在一个多月后上市,玉米价格将有下降的可能。据8月中旬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市场分析人员到东北进行的实地调研,今年该地区玉米种植面积扩大,若后期不出现大范围异常灾害性天气,玉米总产量将较上年明显增加。
东方艾格分析师郭会勇也表示,由于目前玉米主要作为饲料用途,而今年生猪存栏量较往年有所下降,需求并不旺盛,因此后期玉米价格的上涨空间并不大。
郭会勇认为,目前玉米价格维持高位,与市场炒作有关,国家前期曾进行调研,虽未公布调研结果,但近期的玉米储备拍卖都对企业竞拍资格、购买数量及出库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往的拍卖中确实存在一些贸易商将竞拍的玉米进行囤积的情况。
据新华社报道,尚强民昨日也表示,当前东北市场之所以表现出强劲的购买需求,与各类企业在看涨预期的推动下,增加玉米库存行为有关,有囤积和炒作的原因。
8月17日及8月20日举行的拍卖均规定,东北临储玉米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仅为当地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自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从8月17日起开始执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规定,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到期未出库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这都是在督促企业加快出库量,国家也希望通过拍卖来了解真正的市场需求。”分析人士说。
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副司长周冠华昨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针对玉米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国家有关部门正加大调控力度,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停止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并严厉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就地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的有关监管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