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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烟立场尴尬:GDP与健康难两全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06: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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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发生在南非德班的一幕重现,只不过地点换成了乌拉圭的海滨城市埃斯特角。

  虽然中国代表团多次语气强硬地提出反对意见,但最后一刻,在多数缔约国压力下,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甲委员会,最终仍以协商一致的办法,通过了公约第9、第10条实施准则的部分案文并最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这两条实施准则是此次大会最受关注的内容,核心是加强烟草制品成分管制与信息披露。如能严格执行,则意味着缔约国将以禁止或限制的方式来管制向卷烟当中添加令其具有“吸引力”的成分,并要求烟草商向政府和公众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以此来达到限制卷烟需求增长的目的。

  准则部分案文的通过无疑是挥向世界烟草工业的迎头一棒。因为近年来添加特别成分的卷烟迅速成为一种时尚,如添加果味、巧克力味、香草味等;加之包装美观精巧,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的青睐,其市场份额逐渐扩大。

  “这太棒了。”加拿大癌症协会首席化学分析师,第9、第10条准则研究专家罗伯坎宁汉姆对本刊记者说。他就会议结果分析,一些重视控烟的国家将以此作为国内执行的依据很快落实,从而有效遏制烟草工业的扩张。

  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以色列、土耳其等多数缔约国代表屡次发言,促动准则在本届会议闭幕前一晚的11月19日及时通过。当晚的会议结果令他们兴奋,会场气氛热烈。

  但对于中国而言,准则的通过却显然并非代表团所情愿。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办公室主任易先良对本刊记者解释说,中国之所以希望准则延后通过,是因为它“并不成熟”。

  代表团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则表示,中国的控烟和履约势必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应根据中国的发展阶段和人均GDP的量,“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很多企业就死了”。

  这样的态度受到不少控烟人士和公共卫生专家的批评。作为观察员参会的中国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指责说,中国政府这是“宁要GDP,不要人民健康”。

  交锋“吸引力”

  涉及公约内容第9、第10条款实施准则的讨论遭遇了最大争议和阻力,中国代表团的反对态度最为强硬,而日本、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卢旺达、赞比亚、马拉维等国则与中国站到了同一阵营。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推动签订的全球性控烟协议,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至2010年10月已有171个国家陆续加入。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加入,并于2005年8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06年1月9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由于是框架性协议,公约条款内容仅为原则性约定,较为空泛,不具可操作性,因而需要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准则,由缔约国以此为依据在本国付诸实施。

  该公约的缔约方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上一轮在南非德班召开的大会中,已通过三条重要的实施准则,分别是:防止烟草行业干预控烟公共卫生政策(5.3条);应在香烟包装上印制醒目的警示图标(11条);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13条)。

  在那次会议中,中国代表团曾全力反对5.3条等准则通过,主要理由是,中国烟草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实施准则不符合中国国情。但由于遭到其他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反对,最后一刻中国代表团不得不放弃努力。

  不过,此次会议中,中国代表团并不直接反对准则本身的精神,而是指出准则的内容存在“硬伤”。大会第一天,中国代表团率先要求发言,一开始便指出准则内容不够完善,关键定义缺失,容易导致实施当中的歧义,因而建议本届大会暂不通过。

  中国代表团所说的关键性定义,主要是指第9条实施准则当中的“吸引力”一词。反复修订后的准则草案中,在对目标的阐释当中指出:烟草制品管制可能减少烟草制品的吸引力,削弱其致瘾性,或降低其总体毒性,由此促进减少烟草导致的疾病和过早死亡。

  至于吸引力具体指什么,草案当中称其指代多种因素,如味觉、嗅觉和其他感官属性、易用性、加料系统灵活性、成本、声誉或形象、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旨在鼓励使用的制品和其他特性。对此,中国代表团认为不够清晰和完整,对其准确性和依据提出质疑。塞内加尔代表则提出,单独一个吸引力的概念并不足以导致对烟草有关成分的禁用,应该明确禁用的物质是对健康有害的。

  此外,草案当中对于致瘾性和毒性二词的定义保留空白,表示将在稍后阶段提出指导性意见。中国代表团对此亦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