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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引争议 婚前财产应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7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理财周刊》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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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房产、“小三”、生育权等热点题均有涉及,其中关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的司法解释极具颠覆性。在高房价已成民生头等话题的今天,这一司法解释在社会上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终于知道了还有一种人可以做我房东:合法丈夫!因为我家的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当得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后,平时一向温文尔雅的张佳宁瞬间怒了,于是在自己的微博上留下了这段充满讽刺意味的文字,而这条微博也引来了张佳宁许多女性朋友的大力支持,大家一起在微博上对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口诛笔伐。

  新解释让妻子没了“安全感”

  张佳宁的暴怒不是没有道理的。张佳宁今年31岁,是一个两岁女儿的妈妈,由于老公家条件不错,公婆便希望她留在家里照顾女儿料理家务,于是女儿出生后张佳宁就辞去了500强公司的工作,做起了全职妈妈,如今张佳宁每天在家里忙里忙外,把宝宝和公婆都伺候得好好的。尽管家里的房产证上只有她老公一人的名字,但她过去一直觉得没什么问题。因为房子是两人结婚后公婆买来送给他们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实际上也应享有这套市价200多万元的房产的一半产权。然而根据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今后万一张佳宁和老公离婚了,这套房子将会成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我辞职生孩子、做家务、伺候公婆,我为这个家付出的这么多在这条法律面前咋就成‘浮云’了?以后万一老公有外遇要和我离婚,到时候我不但人老珠黄了,工作也找不到,而且连房子都没我的份,这让我太没有安全感了!”张佳宁这样说到。

  在《解释三》出台后,网络上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几乎势均力敌。一方就像张佳宁这样的以女性为主的反对方,坚决反对新解释,觉得这会破坏婚姻,让自己在婚姻中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另一方以男性为主,坚决支持新解释,认为这让家庭中的产权关系更加明确,保护了房产实际出资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女人结婚都是冲着男方的房子,但房子是我爸妈辛苦攒了半辈子的钱给我付的首付,凭什么离婚的时候,那个一分钱都没出过的女人要分掉一半呢?老人的权益谁来保护?”有男性网友这样说到。

  有网友总结说:听到新规后,男人都在偷笑,女人却在嚎哭。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约定俗成的现实语境中,结婚买房似乎历来都是男方的责任,女方则主要承担装修、家电、汽车等嫁妆,因此民间也便有了“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生女儿是招商银行”的说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都倾向于实际出资方,这自然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而让婚姻中的女方失去了财产保障。对此许多女性都感到难以接受,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由于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什么也得不到,因此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好!

  新法鼓励男人离婚找小三?

  做妻子的不但担心新解释会让自己在离婚时一无所有,更担心新解释会鼓励自己的丈夫离婚找小三。解释刚一出台,便有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是在鼓励男人们都去离婚!都去找‘小三’!因为哪天有外遇了,不用怕离婚时老婆要分掉一半房产了。而且以后万一与‘小三’发生了不和,也可以说分就分,一分钱都不用赔!这不是加速社会道德败坏吗?”还有网友说:“还《婚姻法》呢,我看叫《离婚法》还差不多,照这个法律,还结什么婚呢,迟早要离的!”

  专家也同样表达了这样的担忧。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反正又不用“埋单”。 况且如今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要是再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想离就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则认为这一解释太过激进,虽然我们提倡男女两性平等,但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决定了各自在家庭中所擅长的事情有所差别,这样才能形成互补。一般说来女性对家庭的付出比男性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从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相信很多内容肯定会进一步修改,因为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解释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

  保护个人财产更应保护弱者权益

  既然新解释会引起这么多的社会矛盾,那最高院出台这一新司法解释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据了解,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已先后出台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然而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今天再出第三个司法解释,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部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而有法学专家指出,《解释三》概括起来,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因为涉及面太广,引起争议也在所难免。

  不过法学专家李明舜指出,中国现在想要学习国际惯例,加强个人财产的保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考虑问题。然而《解释三》的意见稿中过多采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显然欠妥。

  国际惯例虽然强调个人财产的保护,但也强调对弱势的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鲁英说:“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日本更是典型的男女分工明确的社会,女方为家庭的大量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有时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但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三》新规解读

  关键词:房子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来说,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4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在《解释二》中曾经规定,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以外,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以外,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现在《解释三》则将结婚后买房的情况与结婚前买房的情况等同了起来。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婚姻存续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小三

  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在过去,男方与小三分手时,可能会达成“分手协议”,要求男方赔偿女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赡养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但按照新规,这种“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