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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防范民间融资“金融传销化”风险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07: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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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力于居民焦虑于储蓄负收益现状,民间高息揽资再次以高回报之利诱在各地此起彼伏。近日,业已初具规模的深圳民间融资市场乱象环生,翻新花样的非法投融资事件迭显不断。而在传统民间融资重镇的浙江温州等地,吴英案并未震慑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重复,温州徐世国和五联通讯分别以涉嫌非法吸收15亿和9012万元公众存款而被诉。内蒙古石小红、湖南刘苍和太子奶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也集中曝光。

  当前在各地不断涌现的各类非法集资案,再次素描出了一桩桩“以高息引诱不明真相者投资,终因集资方资金流断裂或卷款潜逃,投资人血本无归”的警世场景。目前刑法第176条等法律规定,个人和单位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万和100万以上等应予立案。其量刑方面,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2万~20万,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

  应该说,单纯从非法集资案给投资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等直观地看,当前刑法量刑确实与其对社会的危害和损失不对称。民间融资市场鱼目混珠、乱象丛生背后的诸多不虞,有理由激发起人们要求严刑峻法惩治各类非法集资案的法律诉求。显然,这种诉求虽有其合理性,但我们认为,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罪的屡禁不止,并非仅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其本质上应该说一个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命题。

  无须讳言,当前民间融资暴露出极为复杂的金融传销化风险之隐患。在缺乏《民间融资法》、《民间投融资实施细则》以及现有《合同法》未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等情况下,基于亲缘、地缘等小型社群熟人间的民间融资,以其熟人间的小众口碑信誉运行于非人格化公众市场,必然潜伏着劣币驱逐优币的格雷欣效应冲击。其一,私人部门对金融服务的巨额需求与正规金融系统服务覆盖度的不足,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泛的市场空间和诱惑。然而,在缺乏现代市场组织化的运营机制、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以及法律的防护性保障下,脱离人格化的熟人之道义约束和规劝的民间融资,在非各态的市场下运行,其信息的非对称性、风险的不可把控性等,使其安全隐患难以有效避免。

  其二,在法律防护性保障缺位下,当前民间融资市场既需要防范市场风险,还需规避政策风险,这使民间融资主要依赖高息等被动防范举措,缓解和规避代理人背信风险。这种倚重高息防范的风险管控手段,使劣币驱逐优币的格雷欣效应冲击在所难免:真正的产业投资者很难负担起过高的民间融资利息,而击鼓传花的投机者或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受阻的高风险产业投资者则往往倾向于允诺高息。是为民间融资市场柠檬市场化的根因之一。

  由此可见,当前民间融资所面临的金融传销化陷阱,终究是一个金融市场规范性发展命题。这虽离不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边际认定;但罪与非罪的认定不应仅是防微杜渐式的业务限制,也非仅是对民间融资市场招安式的正规化安置,关键是应立足于管理层如何提供防护性社会制度保障之发展理念。

  即管理层应尽快细化《合同法》和1999年1月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严格规范民间借贷人的合同履责行为,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缓解其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适时制定《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实施条例》等指导性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提供有效的社会防护性保障,降低其交易成本和法律隐患,通过制度性激励引导民间融资市场探索非人格化的交易模式。

  同时,降低金融准入门槛,把民间金融市场纳入金融市场多元化体系。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者需要相对应的市场供给者,民间融资市场所面对的需求者是无论当前正规金融机构如何扩大服务覆盖度都难以严丝合缝地提供针对性的专业服务的。另外,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利率合理定价;毕竟,当前民间高息某种程度上也是市场自发对正规金融系统人为压低金融市场利率的矫正。

  因此,通过规范式的制度性防护保障来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是为民间融资设定方规,务正航向的必然之举。也唯有为民间融资市场正名,才有助于降低民间融资市场滑入金融传销化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