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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北京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大部分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上调至2%,实施日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
通知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则要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
北京市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陈志介绍说,土地增值税是按商品房的成本和最终销售收入之间的差价,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税金。
业内人士认为,上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进一步收缩开发商银根,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费成本,并迫使房地产企业调节销售速度和房价,从而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
目前,上海已根据通知进行了调整,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广州、武汉等地也纷纷上调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传递政府从税收环节调控房地产的信号。
一直以来,我国土地增值税都存在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现象。为此,今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划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最低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并要求各地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