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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信贷资产转让对商业银行而言多了一种资产调整的手段,但这个手段不能滥用。”12月7日,针对刚出炉的信贷资产转让规范性通知,一位监管机构人士向本报记者坦言,受各种条件限制,目前信贷资产转让不应大规模推广。
尽管眼下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尚不十分活跃,但在明年信贷紧缩预期之下,商业银行“卖贷款腾规模”的内在冲动依旧。
“(信贷资产转让)不占用资本,还有利润赚。”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向本报记者坦言,受制于存贷比考核压力,该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当活跃,此次监管部门确定了贷款整体转让原则,明令禁止拆分贷款的行为,“以后这块业务会受到很大影响。”
“监管层的核心精神就是限制信贷资产转让。”一位大型投行固定收益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未来监管机构与市场力量之间,管制和突破管制之间的博弈会一直延续,对于信贷资产转让而言,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出路。
转让标准尚待统一
去年以来信贷资产市场的短暂活跃并不能掩饰暗淡的发展前景,由于信贷资产转让缺乏统一可依据的标准,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壮大。
一位券商分析师向本报记者分析,在信贷额度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有信贷需求但资金不够的大中型银行有转出贷款的需求,而资金充裕、存贷比考核压力不大的中小银行从资金配置的角度来说有大量买入需求;但信贷转让市场还缺乏相应的标准化制度去统一。
“好资产谁都不愿意卖,质量不好的贷款在流动性都紧张的情况下,又没人要。”某大型银行投行部人士向记者坦言,银行转让信贷资产除了满足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外,相当部分的卖出资产有瑕疵。
此次,监管层明文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借款方重新签订合同,更加大了今后工作难度,上述大行人士表示,“谁的资产被卖暗示谁的资产有问题,借款方重签合同的意愿不大。”
在操作过程中,各家银行对于同一个信贷主体授信管理、信用评级、风险评判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贷款的具体标准不一致,导致信贷转让的后续操作难度比较大。
监管层同时规定,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2009年以来,随着深圳、天津、上海、北京四个城市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转让公开平台,标准化的问题依旧困扰交易所和商业银行。
12月7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该所自9月初推出第一单交易本金的信贷资产转让以来,信贷资产转让规模已达60多亿元。
不过,即便加上北京、上海交易所平台推出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整体公开交易的业务量也微不足道。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徐洪才此前表示,目前交易所进行的转让交易没有标准化,信贷资产交易不活跃、规模化交易的时机尚不成熟。
在上述监管机构人士看来,与80万亿银行业资产规模相比,目前信贷资产转让比例占比非常小,不足百分之一。他认为,此次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影响并不大,大型银行资产转让并不积极,相对积极的中小型银行影响也不会太大。
资产证券化任重道远
在交易所市场以及银行间私下交易并不活跃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的出路何在?一位资深银行人士提出,应该对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统一的标准化分级。
此前,曾有学者呼吁,信贷资产转让的标准形式应该是证券化,即将某一类信贷资产(某类贷款合同等)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后(评估指标包括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把按揭贷款、基建贷款等打包转让,以在短期内进行现金回笼。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已批准国开行和建行现行试水600亿元资产证券化;但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到来,资产证券化一度停滞。
2009年下半年以来,商业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管控纷纷借道理财产品,将信贷资产由表内向表外大挪移,已被视为中国版的证券化产品。上述银行人士指出,“可以将这几年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视为中国式资产证券化,只不过比较粗糙”。
“尤其是这两年普遍盛行的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就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上述人士表示。
12月初,监管层再度发文,重申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原则,明文规定,“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同时,监管层已对拆分性贷款转让明令禁止,并一再强调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实现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除整体性转让原则、转让方应与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外,监管层还明确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