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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葛”环境税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09: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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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年初说到年尾,有关环境税的开征总算有了眉目。日前有媒体报道,环境税征收方案已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的一致通过,目前已上报至国务院。尽管如此,开征的时机选择仍是一个谜。有关专家认为,相关政策方案最快会在明年出台。

  开征时机一再错过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看来,2010年上半年是推出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机,可惜当时稍一犹豫,时机就错过了。现在通胀预期又很明显,即便环境税征收方案通过,开征时机仍然难寻。

  为何环境税出台一再犹豫?业内人士指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税涉及到利益分配和当前的国家经济形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设置新税种不易。原因在于税种或税收政策的调整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分析指出,宏观经济形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对税种的出台或改革起决定性作用。“就目前的经济形势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对决策层来说应该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决定。”一般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的最佳时机是经济高速增长,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收益水平也保持较快增长,同时通货膨胀率又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征收新税种的技术要求较高也是原因之一。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费改革有一些共性的困难,除了利益分配方面的问题,征收环保税的技术要求比征收排污费要高。”

  而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指出:“税率的确是问题之一,征少了没有用,征多了对企业影响很大,这之间的权衡很耗时。”

  费改税更具强制力

  据了解,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将首先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进行征收,采取“费改税”的方式。

  在林伯强看来,“费”为暂时的,而“税”为长期的,后者是比较健全的形式。马蔡琛则认为,税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而收费则不然,税收更具强制力。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将排污费制度中更适宜征税的部分改为税收,使其具备一般税收的性质,那么就可以将造成外部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征税范围,强化征收的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也更好地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成员的利益。

  记者也注意到,为建立规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于12月6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或为环境买单

  环境税尚未出台,但质疑之声不断。其中之一就是环境税能否为环境买单。

  对此,马蔡琛指出:“缴缴环保税并非就意味着获得了环境污染的权利,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环保税仅仅是手段之一。我们必须在综合治理环境的框架上考虑环保税的问题,并非征收环保税就万事大吉。”

  而林伯强则认为,环境税的开征,第一是鼓励环境保护,第二则是为环境买单。多缴税多污染是交易层面的问题,而非税的问题。他举例说:“如果我排放污染物多,我从其他企业处买份额,这是可以的。”

  对于环境税开征所带来的影响,贾康也分析指出,企业如果增加了环境税,负担看起来是增加了,但环境税只要有合理的配置和设计,企业会千方百计减少对于污染环境的化生能源的消耗,在节能减排方面难免有经济压力,这样大家就能千方百计节能减排及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的工艺、产品和技术,在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当各个企业具体的努力程度、提升速度等综合到一起时,升级换代的经济动力自然产生,结果是淘汰落后产品甚至少数企业,大多数企业仍会继续、积极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