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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涨价罚款上限大幅提高400万 定性恶意囤积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2日 0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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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糖高宗”……这些都是调侃物价上涨的网络新词,既折射出百姓遭遇的物价上涨压力,也反映了对商品非正常上涨幕后黑手的愤怒和无奈。

  面对物价高涨的局面,国务院昨天再出重拳,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即日起执行。新规定修改和增添条款总数达11条,其第一条就强调“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核心就是严打乱涨价行为,其中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500万元,而原规定是10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增加。

  >>焦点解读

  串通涨价罚违法所得5倍

  【新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新规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加大惩治力度,强化威慑力。

  “恶意囤积”定性加大打击

  【新规】恶意囤积行为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原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新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更便于对此类行为定性和操作。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操纵物价幕后黑手也受罚

  【新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解读】新规定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

  抗拒价格干预可罚500万

  【新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包括: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解读】新规定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