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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操纵物价者最高可罚500万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2日 08: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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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10日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新的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做了一系列修改,其中包括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

  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有效执行,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

  针对修改《处罚规定》的原因,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国务院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效果。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今年5月,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对原《处罚规定》的研究修改工作,起草了修改原《处罚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决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近期一些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少数不法者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发改委指出,各方面都认为,应将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