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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审计署网站
韩晓东(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
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可用于大额耐用消费品、住房装修、出国留学等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帮助个人客户实现“预支未来财富,享受超前生活”的消费理念。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创新,对推动和支持消费增长以及消费升级、扩大信贷业务规模、丰富和优化盈利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个人消费性贷款也成为了不少银行的利润重要增长点。
当前,受通胀预期、流动性过剩和房市投机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在实施信贷紧缩和差别化房贷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9月29日《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背景下,被各家银行作为发展重点的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容易成为资金紧张企业变相追逐的热点,或者被借款人挪用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个人消费性贷款的性质、用途的变异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合规和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同时也影响了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需要引起银行内外部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并严加规范。
一、个人消费性贷款变异的现象
(一)性质上变异:个贷公用。
受信贷紧缩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公司类贷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指标控制和业务管控的愈加严格,部分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企业会利用内部职工、关联企业职工等自然人名义,通过采取提供虚假消费合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等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消费性贷款,但实际使用资金和承担偿还义务的都是企业单位,名义上的借款人均未支配贷款资金。一种情况是借款人根本不知道贷款行为的存在,只有在发生纠纷或者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时才了解贷款事实;一种情况是企业和借款人私下沟通,由借款人协助配合,在贷款资金下来后,实际用款企业向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二)用途上变异:贷款资金曲线购房。
一是提供虚假合同、虚构贷款用途骗取消费性贷款。借款人与装修公司、培训机构等联合编造虚假的商业合同,甚至借款人伪造印章等自己虚构装修、教育培训等经济合同,而银行一般只要求提供消费合同的复印件,加之,无公证等法律保障形式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备案,银行核实合同真实性难度较大。二是逃避贷后监管,挪用信贷资金。1.一取一存,提现搬家。借款人通过取现再存现的方式划转贷款资金,使贷款资金脱离监控范围,检查人员无法继续跟踪,如果资金被挪用转入房市,也无法认定该资金是否为贷款资金,另外多种个人结算工具的广泛使用,也使资金汇划变得比较随意,给外部监管带来了较大困难。2.借用跳板、瞒天过海。借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虚构的交易对象过账,然后再从对方账户转回或取现,以规避贷后资金监管。如,某商业银行分行对借款人王某发放个人消费性贷款30万元,用途为住房装修,贷款资金被划转至某房屋装修公司,经继续跟踪后发现,该笔资金于次日又划回借款人在该行的账户并支付了购房款。
二、个人消费性贷款变异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性质变异后的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从手续资料上看,因其借款人可能不知情,贷款只是利用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中借款人签字并不真实,没有真实的主体来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合规风险。在房地产调控形势大背景下,受差别化房贷政策影响,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而商业银行普遍已将个人贷款业务视为低风险、高回报的优质业务来重点发展,受利益驱使,部分基层银行机构因考核任务的压力,人为降低合规操作要求,忽视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直接导致多个操作环节同时违规的情况屡屡发生,甚至故意放松审查标准,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三)政策落实风险。今年,中央为加强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产投机需求已多次出台相关经济政策,而信贷政策又是进行房地产调控的重要内容,9月29日,人们银行、银监会也明确下文,禁止个人消费性贷款用于购房,商业银行作为信贷政策的贯彻主体,应当严格管理、完善监管,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避免因落实政策不到位带来的外部监管风险。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审计中关注的几个重点
一是重点关注借款人和提供消费、服务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特别予以关注多个借款人使用某同一个人信息的消费性贷款,如登记同一电话号码、同一联系地址等,看是否存在企业通过办理虚假个人消费性贷款的“个贷公用”问题;核实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交易对象信息,看是否存在借款人伪造虚假消费合同,骗取消费贷款问题。二是重点抽查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前后,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量激增的同一基层银行、同一客户经理的经办业务,通过内查外调方式核实是否存在内外勾结,骗取消费贷款的问题。三是重点关注已有住房按揭贷款特别是已有2笔及以上住房按揭贷款且在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后新增的个人消费性贷款客户,核实是否存在挪用贷款资金用于购房等问题。(韩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