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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出通知 房子有违建将被暂时冻结产权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0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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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罗莎琳) 日前,广州市规划国土委发出通知,规定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违建3日内作出处罚

  该通知明确了相应处理程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于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作出认定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给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并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等内容。

  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载明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录入产权登记系统。根据规定,在已录入产权登记系统的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录入产权登记系统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将暂缓登记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据悉,早在今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解除暂缓登记步骤严格

  主管部门对解除暂缓登记也有严格步骤。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情况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

  此外,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发现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不足,或确有错误,应当在确认此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房地产权利人因被暂缓登记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