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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编制新规则:部分资产打折计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06: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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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李听 发自上海

  一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总经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日前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以下简称“10号规则”)的通知,将使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账面上”有所下降。

  该总经理表示,10号规则显示,对部分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将在计算偿付能力报表时乘以一个系数,尽管保险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是固定的,但按照新的规则,一些高风险投资占比比较大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在编制报表时受到的影响比较大。

  尽管如此,一位保险行业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加息周期下,保险资金运用中80%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即便按照10号规则来计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账面上来看”,受到的影响不是很大。

  与该分析师的看法不同,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总经理表示,按照新的10号规则,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在 “报表上来看受到的影响比较大”。

  但该总经理表示,10号规则对保险公司来讲,只是对高风险的投资资产,在编制报表时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即一些高风险的资产,要乘以相关系数,来区别于低风险资产。

  记者了解到,10号规则要求,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如果该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但低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或相当于AA级以下)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不动产投资资产方面,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计算时,如果是以物权方式投资形成的不动产,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同样应当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10号规则还对投资未上市股权资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